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及微丘陵地區新建、擴建、改建以噪聲為主要污染因子的紡織、印刷、制釘、機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廠、軋鋼、鍛造、汽車及拖拉機制造、鋼絲繩廠等工廠企業。現有此類企業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實際監測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及城建規劃部門共同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氣型污染為主的化工、農藥、橡膠、制藥、造紙、金屬冶煉、火電站、采礦、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業企業。
2 術語
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小距離。 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系指氣型污染很輕,而噪聲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況條件下氣型污染范圍小于噪聲污染范圍的工業企業。
3 標準內容
3.1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按其生產規模、噪聲源強度以及噪聲治理措施的效果,規定如表1所示。
3.2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應采取綜合防噪聲措施,加強對生產性噪聲的治理,設計單位應按《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一85)的要求進行設計,*大限度地降低噪聲源強度,使車間噪聲達到**《工車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的要求。現有此類企業由于技術條件等原因在短期內還達不到**《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要求者,亦應積極治理,盡量降低聲源強度;并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的要求。
3.3 以噪聲污染為主工廠企業在選址時,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聲障作用,在防護地帶內加強綠化,把噪聲污染源布置在當地常年*小風向頻率方向的上風向,并應與職工宿舍保持足夠的間距。
3.4標準中所列的噪聲源強系指離設備1米處的平均聲壓級[dB(A)]。 表 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值
序號 行業 企業名稱 規模 聲源強度 衛生防護距離 備注 dB(A) (m) 1 紡織 1-1 棉紡織廠≧5萬錠 100~105 100 1-2 棉紡織廠≧5萬錠 90~95 50 含5萬錠以下的中、小型工廠以及車間、空調機房的外墻與外門、窗具有20分貝(A)以上隔聲量的大、中型棉紡廠;不設識布車間的棉紡廠。 1-3 紡布廠 96~105 100 車間及空調機房外墻與外門、窗具有20分貝(A)以上隔聲量時,可縮小50m。 1-4 毛巾廠 95~100 100 因間及空調機房主外墻與外門,窗具有20分貝(A)以上隔聲量時,可縮小50m。 2 機械 2-1 制訂廠 100~105 100 2-2 標準件廠 95~105 100 2-3 機械 專用汽車 中型 95~110 200 改裝廠 2-4 拖拉機廠 中型 100~112 200 2-5 汽輪機廠 中型 100~118 300 2-6 機床制造 96~105 100 小機床生產企業 廠 2-7 鋼絲繩廠 中型 95~100 100 2-8 鐵路機車車輛廠 大型 100~120 300 2-9 風機廠 100~118 300 2-10 鍛造廠 中型 95~110 200 小型 90~100 100 不裝汽錘或只用0.5噸以下汽錘 2-11 軋鋼廠 中型 95~105 300 不設煉鋼廠的間的軋鋼廠 3 輕工 3-1 印刷廠 85~90 50 3-2 大、中型面粉廠(多層廠房) 90~105 200 當設計為全密封空調廠房、圍護結構及門、窗具有20dB(A)以上隔聲效果時,可降為100m。 3-3 木器廠 中型 90~100 100 3-4 型煤加工廠 80~90 50 不設原煤及粘土粉啐作業的型煤加工廠 3-5 型煤加工廠 80~100 200 設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劑的綜合型煤加工廠
3.5 凡本標準中未列入的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可用本標準中同類企業噪聲源強度相近似的衛生防護距離寬度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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